(2017)内0430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47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6日起诉被告刘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地址无法给被告刘某进行送达,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某现不能提供被告刘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