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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林辉、陈显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江,林辉,陈显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江,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林辉,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显星,男,1986年12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明江与被执行人林辉、陈显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货款人民币293.9元及利息,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93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050元,支付交通损失费人民币5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35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5049.9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5.1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