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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占勤与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勤,张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63号原告:王占勤,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瑞,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占勤与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占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占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占勤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