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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与某丁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李某某,某丁公司,马某某,某戊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264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职务经理。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经理。原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职务经理。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张某某。被告:马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被告:某戊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郭某某。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李某某与被告某丁公司、马某某、某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正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永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李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