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凤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凤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继峰,焦圣英,张明,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4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1997-6。被执行人泰安市金凤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西碾疃村,组织机构代码66443558-4。被执行人张继峰,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焦圣英,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于庆,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凤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继峰、焦圣英、张明、于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346号判决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