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铁某与安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安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208号原告:铁某,裕固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现住肃南县。被告:安某,蒙古族,现年39岁,甘肃省肃南县人,原住肃南县。原告铁某与被告安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某负担。审判员 黄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