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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铁某与安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安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208号原告:铁某,裕固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现住肃南县。被告:安某,蒙古族,现年39岁,甘肃省肃南县人,原住肃南县。原告铁某与被告安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某负担。审判员  黄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