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智聪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李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32号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李智聪,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李智聪罚金一案,业经(2016)京0107刑初404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罚金部分移送执行,要求李智聪人民币55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智聪正在服刑,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刑初40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