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勤与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勤,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19号原告汪勤,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勤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汪勤承担。审 判 长 郑新成审 判 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