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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俊与徐晴、江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徐晴,江雪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598号申请人:王俊,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晴,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江雪龙,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刘伟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俊诉被申请人徐晴、江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查封被申请人徐晴和江雪龙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15#楼605室房屋一套。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晴、江雪龙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15#楼605室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