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恢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农商银行兴隆支行与周兴平、杨芝、周兴水、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兴平,杨芝,周兴水,刘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兴平,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杨芝,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周兴平之妻。被执行人周兴水,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刘海林,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周兴水之妻。本院在执行农商银行兴隆支行与周兴平、杨芝、周兴水、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决确定的给付农商银行兴隆支行的借款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芝、周兴水、刘海林xxxx的收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普光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