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春锋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7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春锋,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身份证号:1504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宁城县汐子镇二八台沟村*组,现住汐子镇汐子村。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春锋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17日、6月1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茹、汝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春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霍春锋趁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村六组朱某1一人在家之机,从中间屋窗户跳入室内,将朱某1厮扯至西屋的北炕上,使用暴力手段欲与朱某1发生两性关系,因朱将电话拨到了邻居乌某21处,被及时赶到的乌某21发现,被告人霍春锋奸淫未能得逞并逃离现场。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霍春锋在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好时光宾馆楼下被宁城县公安局汐子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人乌某21、乌某2、张某、朱云龙、伊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详单,短信,彩信详单,旅客住宿登记表,产品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霍春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春锋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春锋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春锋辩解称:案发当天,他喝完酒后给朱某1打电话,没有打通,他就骑摩托车去了她家墙外,他又给朱某1打电话后,朱某1就出来了,他想看朱某1手机想知道她给谁打电话,朱某1不给他,他就推了朱某1两下,后来他听见邻居家大门响,他就走了。他没有强奸朱某1。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霍春锋趁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村六组朱某1一人在家之机,从中间屋窗户跳入室内,将朱某1厮扯至西屋的北炕上,使用暴力手段欲与朱某1发生两性关系,因朱将电话拨到了邻居乌某21处,被及时赶到的乌某21发现,被告人霍春锋奸淫未能得逞并逃离现场。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霍春锋在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好时光宾馆楼下被宁城县公安局汐子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29日,乌某2报警称:霍春锋跑到其家中撕扯其对象朱某1并要杀死朱某1,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她以前和霍春锋有男女两性关系。她已经和霍春锋提出断决关系,霍春锋不干。2016年6月28日晚上霍春锋从她家中间屋南面前窗户跳进屋里就上前一只手抓住她脖子,另外一只手就拽她下身的丝袜,她就骂霍春锋说:“操你个妈,你要干什么啊?”霍春锋什么也没说就开始脱她的丝袜,她开始反抗,一边骂霍春锋,一边喊“救命”一边用手划拉霍春锋脑袋,还用脚踹霍春锋肚子来,她这样反抗霍春锋还是不撒手,她就说:“你到底想干什么,”霍春锋还是一边抓着她一边扯着她丝袜说,就是想和她玩玩,就是发生两性关系的意思,她不同意,要报警,她顺手把放在床头上的手机拿起来想打电话报警,霍春锋看见她想打电话就上前用胳膊一把搂住她的脖子,从她的身后开始搂住她并把她搂到她们家西面房间内北炕上,霍春锋一把把她推倒在炕上面,一只手掐住她脖子,另外一只手就开始用力拽她的丝袜,把她的丝袜给拽掉了,这时她就把电话拨出去了,拨出去后霍春锋一把把她手机给抢过来扔到她们家炕里面去了,她开始用脚不断的踹霍春锋和用手划拉,这时霍春锋就一只手按住她的脖子,另外一只手就放到她的阴部那里,用他的手指头开始抠她的阴道,把她的肚子都抠疼了,她就骂霍春锋并要报警,霍春锋说“你要是报警今天抓不住我,明天晚上就敢来杀了你,”说完以后就用右腿压着她的肚子,开始用手摸她的乳房,还用嘴咬了她乳头一下,她们俩就来回撕扒,后来她们家门口来人了,霍春锋就跑出去了。后来才知道电话给乌某21打过去了。那天晚上霍春锋没有喝酒,一点酒味都没有。她家有监控,当时她家后面监控坏了,前面监控晚上看不清,霍春锋应该是从后墙进来的。案发后霍春锋常换着号给她打电话,让她撤案,她说不撤,霍春锋就说进去后出来也不让她好过,还要把她杀了。2016年8月10日晚上,霍春锋找她让她出去,说要和她私了,并保证不伤害她,她害怕霍春锋到中铁项目部找她,也怕大晚上的伤害到她,她才跟霍春锋出去到乃林一个旅店,霍春锋一直说让她撤案,她没同意。3、证人乌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晚上,他出去溜达来,后来接到乌某21的电话让他回来,说霍春锋跑到他家去了,他对象吓得跑到乌某21家去了,这样他就回家了,回家以后乌某21正好把他对象给送回来了,送回来后乌某21接到霍春锋的电话。他和乌某21都给霍春锋打电话来,霍春锋说没有上他家来,在外面开车呢,他说没有来他就报警,然后挂电话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霍春锋从前年开始在他们家南面那个商店打麻将,朱某1说霍春锋上他家来撕扒她来,要杀她。案发后霍春锋给他打过两次电话,不承认来他家的事,还说他对象朱某1和这个好那个好的,还老是给朱某1打电话,要私了,让朱某1撤案,还吓唬朱某1,如果朱某1不撤案就杀了她。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霍春锋是她对象,最近霍春锋老在外面躲着,警察也去她家找过,霍春锋说在外面把人打了。5、证人乌某21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晚上,他接到朱某1的电话,接通后他就听见朱某1在电话喊:“我操你个妈,你干什么,”还喊“救命呀”,还有就是撕撕扒扒声音,他到朱某1家大门口用他带着的手电往朱某1家院子窗户上晃手电光,一边晃一边说“你们干什么,给我看狗啊”,这时候他就看见朱某1家西屋子里有人撕扒,过了大约几分钟朱某1从屋子里跑出来说霍春锋上她家来,差点没把她掐死,后来他给乌某2打电话,打了两个没打通,朱某1用她自己的手机给乌某2打电话让乌某2回来,他到家后霍春锋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没有去朱某1家,后来朱某1又到他家说害怕,他又给乌某2打个电话,乌某2才回来给霍春锋打的电话,霍春锋不承认来过,乌某2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霍春锋又给他打过两个电话,霍春锋在电话里和他说:“你管这个闲事干什么,我就说你没有来给我打电话干什么,霍春锋就在电话里面问我看见他来吗?我就说我没有看见你,但是这里有监控探头,霍春锋就说他没有往探头底下去,”我就想你没来怎么知道有探头,后来他们就再也没有联系。6、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2016年7月19日至8月11日她和朱某1在中铁项目部做饭,晚上就在项目部住。朱某1没有出去过。7、证人谢某证言、住宿登记表证实,他在乃林镇火车站北侧经营站前旅社,2016年8月10日晚上没有一个男的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的在晚上11点多到他旅社住宿。8、证人伊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晚上朱某1给他打电话找乌某2来,他手机号150XXXX****。9、机主信息证实,被告人霍春锋使用的手机号(180XXXX****)是使用马凤芝的身份证办理。10、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朱某1当时所穿内裤、丝袜、裙子情况。11、通话详单、短信、彩信详单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手机通话情况。12、诊断书、(宁)公(司)鉴(伤检)字[2016]14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朱某1大阴唇粘膜损伤,评定为轻微伤。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朱某1家东侧为乌文丽家商店,乌某21家与朱某1家一路之隔。朱某1家中间屋窗户呈打开状态,由东侧胡同行至房子后面正对西门口北侧窗户外发现一枚足迹,其中正房东西两个屋门口所对应的东西北侧两个后窗户有移动痕迹。1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2日上午11时许,汐子派出所民警在汐子镇汐子村红绿灯路口西北侧的好时光宾馆楼下当场将霍春锋抓获。15、提取笔录及办案说明证实,提取的足迹受条件限制无鉴定价值。16、刑事谅解书证实,2016年8月26日被害人朱某1谅解被告人霍春锋。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霍春锋的自然身份。18、被告人霍春锋的供述证实,他和朱某1是情人关系。2016年5、6月他怀疑朱某1和河北老板有不正当关系了,他就来气了,他们俩闹别扭四五天了,等到2016年6月28日那天晚上几点钟他忘记了,他在家想起这件事很生气,他就在家喝了一杯白酒以后他就想和朱某1呆一会,他平时滴酒不沾。他给朱某1打的电话,晚上9点多钟,他和朱某1他们俩在朱某1家东面墙角那里因他让朱某1和河北老板分手的事而撕扯和吵吵起来了,当时喝酒有点醉了,具体的记不清楚了。在抢手机时电话就拨出去了,后来朱某1她们家的邻居就拿着手电出来了,当时他一看出来人了,就赶紧跑了。他跟朱某1撕扯时他用拳头打朱某1腰来,朱某1就喊,还掐朱某1脖子来,但是没有用劲掐。他记不清是否进朱某1家屋子里。他跑后给朱某1打电话,知道去她家的人是朱某1家东院的乌老四,他记着当时借着酒劲还给乌老四打电话来。发生这件事后,他和朱某1打过多次电话,还有见过她二次,都是和朱某1说些让朱某1撤案,朱某1以前没说啥,到8月12日朱某1答应撤案来。2016年8月10日晚上,他和朱某1到乃林一个旅店住了一个晚上。案发那天晚上他穿一双胶鞋去的,后来干活穿坏了,就让他给扔了。180XXXX****手机号是用他对象姨妈马凤芝的名字办理的,他一直在使用,案发当天他就是用这个手机号给朱某1打的电话。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春锋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朱某1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春锋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霍春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春锋提出“他与朱某1在朱某1家墙外见面,因看手机之事发生争执,后因朱某1家邻居大门响,他就走了,他没有强奸朱某1”的辩解,本院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人乌某21、乌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诊断书、物证照片、通话记录、被告人霍春锋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霍春锋跳窗进入被害人朱某1屋内欲强奸被害人,因被害人反抗及其邻居乌某21及时赶到而未得逞的事实,故被告人霍春锋的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霍春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春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刘文举人民陪审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