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石伟、白妮、石茹、刘树山、白明元、刘小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伟,白妮,石茹,刘树山,白明元,刘小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641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雪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树秉,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石伟,男,34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白妮,女,33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石伟的妻子。被告石茹,女,43岁,汉族,个体,现住临河区。被告刘树山,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石茹丈夫。被告白明元,男,33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刘小洁,女,32,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白明元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诚担保公司诉被告石伟、白妮、石茹、刘树山、白明元、刘小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诚担保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