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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文晶与焦念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晶,焦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32号申请人:吴文晶,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十七委1组。被执行人:焦念喜,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26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文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念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焦念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文晶与被执行人焦念喜于2017年06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焦念喜一工给付申请人吴文晶7,000.00元,先前给付案件款2,000.00元,剩余案件款5,000.00元于2017年7月末给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如被执行人到期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要求恢复原数额执行。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