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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眈眈与殷伟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眈眈,殷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眈眈,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殷伟红,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眈眈与被执行人殷伟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伟红支付工资款2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910元,申请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伟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权利人,其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