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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勇、范正炎、毛雪青、董子龙、潘美玲、杞县森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勇,范正炎,毛雪青,董子龙,潘美玲,杞县森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417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银河大道888号总部经济港A4座。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小勇,男,汉族,199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范正炎,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毛雪青,女,汉族,1972年6月15日,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董子龙,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潘美玲,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杞县森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东关东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毛显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勇、范正炎、毛雪青、董子龙、潘美玲、杞县森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