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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次桓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峦,王次桓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刑初67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秀峦,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次桓,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侵占罪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10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涛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梁秀峦以被告人王次桓犯侵占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梁秀峦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王次桓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梁秀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梁秀峦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胥 栋审判员 潘晓明审判员 邱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