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大龙与刘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龙,刘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龙,身份证号码:230206197702111471,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安全委52组。被执行人刘殿东,身份证号码:230206196512252017,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杜尔门沁村8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龙与被执行人刘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大龙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刘殿东给付轮胎款10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合计1022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殿东现不知去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李大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