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北京智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北京智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537号原告陈志刚,男,1968年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智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405。法定代表人朱彩丽,总经理。本院在陈志刚诉北京智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