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艺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44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卫新路11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8864693-X。法定代表人:钟敏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荣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9号302之二房,机构代码:58568284-3。法定代表人:周智平。广州艺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213333.33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245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4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燕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