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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庞进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进宝,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庞进宝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玉湖盛宴”饭店饮酒后,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L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开州区桔乡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云枫街道枫叶金岛六组团路段时,遇李俭驾驶渝F0XX**小型面包车在道路前方同向行驶。因庞进宝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庞进宝与李俭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云枫派出所附近争执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庞进宝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庞进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l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进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庞进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进宝有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庞进宝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进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