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申会和与被告张成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和,张成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229号原告:申会和。被告:张成帮。原告申会和与被告张成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保全被告张成帮的财产及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会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成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5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赊购玉米欠款955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被告未偿还欠款。被告张成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赊购玉米欠款955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张成帮一直未还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玉米款应予偿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成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9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成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 海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人民陪审员 刘施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