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域平、管辉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域平,管辉增,陈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99号申请人:罗域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管辉增,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陈丹青,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申请人罗域平诉被申请人管辉增、陈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域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管辉增、陈丹青银行存款163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罗域平以其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XX幢XX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域平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申请保全价值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且依照本院要求提供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管辉增、陈丹青银行存款163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保全申请人罗域平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XX幢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罗域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雨馨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