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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洪岳与鲍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岳,鲍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1929号原告:邓乃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董事长。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号。负责人:田波,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田波,该公司职工。原告邓乃磊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立案。原告邓乃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乃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燕 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