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与丰都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岑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82之一申请执行人: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住资中县城南开发区综合批发市场0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校德,董事长。被执行人:丰都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暨龙乡羊子池村1社。法定代表人:岑小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岑小军,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为执行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都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岑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1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33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元,并承担执行费2175元,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向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丰都晶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2016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时间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采取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