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成武诉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武,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75号原告李成武,男,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武诉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