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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水发、谢天明等与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水发,谢天明,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308号原告:谢水发,男,汉族,英德人,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谢天明,男,汉族,英德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浛洸镇丰收村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麦坚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子刚,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水发、谢天明与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水发、谢天明、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水发、谢天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坟两座的财产损失52659元;2、判令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先人骨骸赔偿金400000元;3、判令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为建设休闲农庄,在位于英德市××丰收村岭排施工,在未通知坟主的情况先擅自挖掉原告的两座先人坟墓,骨骸被毁不见踪影。原告得知此事后到现场核实并向派出所报警。在有关部门主持调解协商因赔偿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在租赁上述土地开发后,施工前已经通过村委会在上述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勘查,并张贴迁坟公告、提醒坟主尽快迁坟,并对办理迁坟的坟主作了补偿。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没有发现尚未迁走的坟墓,原告诉请被告毁坟没有事实依据。早争议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原告所谓的“先人骸骨”进行了寻找,并没发现有骸骨。因所谓毁坟事件发生后,原告以及其他认为坟墓被毁的人员扣押了被告的施工机械,被告为息事宁人,在浛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本着定纷止争的原则,也为尽快取回被告的施工机械。对其中两位村民作了补偿,但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不代表被告承认毁坏原告坟墓的事实意见。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及被告有关工作人员的一起于2017年6月15日对双方所争议的坟地地形地貌作了勘验,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通过租赁形式取得浛洸镇丰收村岭排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旅游观光农业、农业生产等项目开发。被告在开发施工前通过村委会公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坟主限期将坟墓迁走,其中上述土地中原有一口小型鱼塘,塘基旁边为竹林,塘基上有本案原告的祖母坟墓一座、原告的伯父(没有直系亲属)坟墓一座、村民黄仙球、朱金松在塘基上亦均由祖坟。2016年下半年被告在施工扩挖鱼塘扩建塘基的过程中,将原告及黄仙球、朱金松的上述祖坟毁坏,经寻找仍无法找回骨骸。2016年11月18日,原告及黄仙球、朱金松等人发现祖坟被毁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扣押了被告的施工机械挖掘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被告以每具骨骸6000元赔偿村民黄仙球、朱金松的损失,原告谢水发、谢天明因对赔偿条件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不成立。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当对所应当对产生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有几点:1、涉案塘基否存在原告的祖坟。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请的祖坟中其中一处为其祖母,祖母在乡俗中与原告关系密切,甚至生前因可能抚育原告,在对先人的哀思中祖父母是重要对象之一,若原告的祖母并非安葬在上述地方,原告因意图骗取赔偿款而凭空捏造祖坟存在并被毁的事实,明显对先人不敬的同时,亦为原告其他知晓真相的近亲属所不屑,且原告及其他近亲属对该祖坟的拜祭瞻仰是历年清明节日必修的功课,正是在清明拜祭的过程中的相互偶遇,才让原告及朱金松、黄仙球等人互相知晓上述土地上坟墓的坟主,在出现坟地被毁后才互相通知,共同维权。坟墓不属于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施工具体方案、施工前的地形地貌,不能因仅张贴迁坟公告而免除侵权责任,在骨骸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就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而言,本院确认上述土地存在原告的祖坟。被告庭审中强调不存在故意毁坏原告人的行为。本院认为,侵权行为包括故意与过失,正是被告的施工人员在挖掘机工作前没有对现场仔细勘验,施工不当,工作过失,致使坟墓被毁,骨骸灭失。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认为。2、关于赔偿问题。原告主张坟墓被毁为财产损失、骨骸为特殊财产每具200000元,并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本院认为,坟墓的最基本的价值,不是供原告使用,而是满足原告精神生活的需要,通过坟墓祭祀先人是民间公认的习俗,本案的坟墓是原告怀念起祖母、伯父的一种重要的精神载体,寄托着对祖母、伯父的无限哀思,对原告来说价值是无法用物质衡量的,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致使坟墓被毁,骨骸灭失,直接伤害了原告对已故亲人的情感,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中,坟墓是具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遗骨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坟墓修复的载体已经不存在,原告主张物质赔偿本院仅对坟墓原状属于土坟的事实每座酌情支持500元,对精神损害赔偿本院参照其他坟墓的损害赔偿情况每座酌情予以支持12000元。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谢水发、谢天明因其祖坟被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上述赔偿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63.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英德市太子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原告谢水发、谢天明承担496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荃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