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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陈家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020��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家豪,男,199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家豪罚金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