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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华与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京强。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092370.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