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华与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京强。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092370.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鑫晟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