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初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初,陈某礼,陈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容某某,浦北县律师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某初,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东方农场工人,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某礼,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东方农场工人,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某平,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东方农场工人,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初、陈某礼、陈某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见执行的条件不成熟,现暂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撤回(2017)桂0722执117号一案的执行,等执行条件成熟后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国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