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蔡海岩与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岩,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海岩,男,生于1977年12月9日,住址: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李亚红,女,系申请人妻子。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涛,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购房合同违约金、房屋租金(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应付租金)、仲裁费三项合计48000元。2、2018年3月31日以前被执行人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申请人。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消灭,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期履行,则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依法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向申请人支付了48000元,剩余和解协议内容正在履行过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执8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执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冯全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