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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良安、黄国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安,黄国杨,单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454号申请执行人王良安,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黄国杨,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单庆华,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杨、单庆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庆华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1159.54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0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