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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波与陈艳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陈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吴波,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艳芬,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陈艳芬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