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邓小勇与谭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勇,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小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谭光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向被执行人谭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光明有川RS29**(车辆识别号码051002)号迈腾牌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谭光明所有的川RS29**号迈腾牌轿车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谭光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谭光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