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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伍某、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伍某,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486号原告:陈某1,男,1983年9月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武,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某,女,1954年3月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陈某2,女,1980年12月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伍某、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