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建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70号被执行人:刘建利,男,1979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建利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建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