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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建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70号被执行人:刘建利,男,1979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建利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建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