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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静信用卡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代表人:杨东辉。被执行人:刘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702执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周昂审 判 员  曾彪审 判 员  许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