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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502李增林与张来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林,张来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502号原告:李增林,男,1961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来地,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李增林诉被告张来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增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林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李增林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