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平、徐万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天群、禹云华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平,徐万琴,彭天群,禹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徐万琴,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江安县。被执行人彭天群,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禹云华,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新平、徐万琴与被执行人彭天群、禹云华监护人责任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945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天群、禹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天群、禹云华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徐万琴与被执行人彭天群、禹云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