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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23号申请人赵可欣与被执行人王本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欣,王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可欣,女,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岳池县镇龙乡。法定代表人邱大艳,女,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岳池县镇龙乡,系申请执行人赵可欣之母。被执行人:王本文,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毛坝镇。申请执行人赵可欣与被执行人王本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924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本文向申请执行人赵可欣赔偿13540.6元。判决书生效后,赵可欣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本文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因申请执行人赵可欣系小学生,其父母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经评议,对申请执行人赵可欣司法救助5400.00元,下余8140.6.00元申请执行人赵可欣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刑初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