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督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志忠与杨福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忠,杨福碧,李燕福,营山天府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322民督52号申请人:周志忠,男,生于1958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杨福碧,女,生于1958年5月18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李燕福,男,生于1951年6月12日,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营山天府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碧,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志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志忠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向申请人借款142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结算方式,借款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以种种理由推诿,至申请日仍未归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周志忠借款本金142000元并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计息至还款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营山天府机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周志忠借款本金142000元并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计息至还款之日。申请费104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