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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丙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62号被执行人:刘丙杰。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丙杰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丙杰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7)鲁142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丙杰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丙杰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丙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刘丙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