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李军勇、宋彩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李军勇,宋彩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639号原告陈杰,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住洛南县。被告李军勇,男,生于1975年1月21日,住洛南县。被告宋彩锋,女,生于1978年5月20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李军勇、宋彩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