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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少秋与王承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秋,蒋小明,王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秋,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蒋小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承凤,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高丰村新屋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秋与被执行人蒋小明、王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