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少秋与王承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秋,蒋小明,王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秋,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蒋小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承凤,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高丰村新屋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秋与被执行人蒋小明、王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