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敏与赵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赵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55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敏洁,女,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赵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