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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敏与赵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赵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55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敏洁,女,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赵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