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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崔回金与蒋植森、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回金,蒋植森,崔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859号原告:崔回金,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蒋植森,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崔海燕,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崔回金与被告蒋植森、崔海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回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植森、崔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被告蒋植森向原告崔回金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整,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率月息为3%,并由被告蒋植森向原告崔回金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蒋植森未还款付息。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蒋植森与崔海燕所有的位于仙居县房屋。另查明两被告于2007年3月8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依申请调取的结婚登记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植森、崔海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崔回金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保全费2440元,由被告蒋植森、崔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