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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伊泳、缪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伊泳,缪小平,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伊旭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32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93343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280号。负责人:汪毅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丽,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劲松,该行员工。被告:伊泳,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缪小平,女,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8851-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伊泳,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旭圣,男,199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被告伊泳、缪小平、泰州宁泰化工有限公司、伊旭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74元,依法减半收取52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 顺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蕙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