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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爱香与被告王宇、宣城市宣州区自联出租汽车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叶小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香,王宇,宣城市宣州区自联出租汽车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叶小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272号原告:丁爱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宇。被告:宣城市宣州区自联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05009670N。法定代表人:胡美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279号皮皮王船舶设备制造公司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62758387P(1-1)。负责人:荀明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香与被告王宇、宣城市宣州区自联出租汽车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叶小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爱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自联出租汽车公司、叶小琴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爱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爱香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自联出租汽车公司、叶小琴的起诉。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文杰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