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裴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城西路33-D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裴志远,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8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志远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