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222号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方超。住所地:靖边县。被告:王磊,男,汉族,住靖边县。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靖边县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