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孔庆禹诉被告韩传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禹,韩传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542号原告:孔庆禹,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韩传宝,男,自然情况不详,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孔庆禹诉被告韩传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宪伟审判员 于中洋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