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孔庆禹诉被告韩传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禹,韩传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542号原告:孔庆禹,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韩传宝,男,自然情况不详,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孔庆禹诉被告韩传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宪伟审判员  于中洋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运凡 搜索“”